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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