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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