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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