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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