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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