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