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