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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