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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