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