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