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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