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