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