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