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