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