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