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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