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