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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