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