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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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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