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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