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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