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