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