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