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