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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