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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