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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