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