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