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