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