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