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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