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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