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