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