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