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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