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