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