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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