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