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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