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