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