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