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