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