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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