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