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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