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